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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关联方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546
     

      一、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

      1、集团内无偿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增值税

      集团企业内单位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集团企业内资金无偿拆借资金,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存在争议。

     但实操中,部分地区对于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要求需视同销售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涉及相关业务,建议先咨询下主管税局的具体执行口径,避免涉税风险。

      2、统借统还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可能涉及增值税

      与集团间无偿拆借资金不同,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统借统还——

      (2)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统借贷款后分拨借款给下属单位,再统一由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归利息后归还金融机构。

      那如何理解“合理”呢?各地存在不同理解。

      总结:地方上各地税局对统借统还借款性质判断不同,导致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支出扣除标准尚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如遇实际业务,应明确当地税局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3、其他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增值税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其他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均需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资金借出方需确认利息收入

      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应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3)利息税前扣除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满足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计算得出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那是否超出债资比的利息就一定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呢?不一定。

      比如企业可以准备借贷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不存在一方有比较多的未弥补亏损,通过利息收入转移的方式,弥补这些可弥补亏损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说明”的资料,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的依据。

      (3)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前期拿地成本高,资金回收周期长,资金压力较大,一般兼具多种融资方式,利息支出金额巨大,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际利息支出金额扣除,还是按“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作不同测算,而常见的关联方借款一般因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而采取5%的计算扣除方式。

      二、企业与关联自然人资金拆借

      (1)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或其他关联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但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章: 关联方资金

    · 关联方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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